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导语:无论是以App、H5形式呈现,还是在网络视频平台播出,每个互动影像在题材、剧情、探索方式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均需要设计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各种选项以及玩法规则。为了实现游戏的选项、玩法规则,均需要一定互动 无论是以App、H5形式呈现,还是在网络视频平台播出,每个互动影像在题材、剧情、探索方式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均需要设计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各种选项以及玩法规则。为了实现游戏的选项、玩法规则,均需要一定互动技术、互动组件,后台帮助创作者实现丰富的故事情节,前台能让用户有更好的用户体验,有时这种互动技术的复杂程度以及工作量一点不亚于前期拍摄,以腾讯视频播出的网络电影《画师》为例,其在成片完成后就耗费了好几个月的时间去做技术封装。 ![]() 综上,从互动影像的历史发展、外部特征、内部构成、制作过程来看,互动影像形式上是游戏的交互式体验,使用了游戏的玩法规则以及策划方案,具备游戏的基本特征,因此可以说互动影像是真人影视内容的游戏化,是游戏重视剧情、重视结合真人影视元素的创新,兼具了游戏与影视的双重属性。 关于互动影像的本质商品属性,在法律没有界定之前,笔者个人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互动影像的本质以影视还是游戏占据主导地位来决定,如果影视内容是为游戏玩法服务的,则互动影像的本质属性是游戏,如果游戏元素是为影视内容呈现服务的,则互动影像的本质属性是影视。类似《画师》、《明星大侦探之头号嫌疑人》等作品,用户体验的主要是以影视化的拍摄制作方式产生的视听内容,这些视听内容具有影视作品的客观属性,其互动选项仅是为推进剧情、引起用户思考与共情的手段,交互式体验仅是壳,无论玩法规则有多少种,本质上还是影视作品,玩法是皮,影视作品才是真相,如披着羊皮的狼是狼,披着虎皮的狼还是狼。 另外笔者个人认为,由于目前互动影像并没有被法律正式定性,根据互动影像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促进影视、游戏行业的发展,我们不妨以发行渠道给互动影像定性,如果互动影像主要在网络视频平台发行播出,则是互动影视,再进一步根据国家现行的节目分类,还可以细分为互动网络剧、互动电视剧、互动电影、互动网络电影、互动综艺节目等;如果互动影像主要在游戏渠道发行,则是互动影视游戏。 打个比喻,可能不太恰当,但有利于我们理解互动影像,互动影像有点像肉夹馍,肉与馍本是可以分开吃的,但腊汁肉夹于馍是不一样的美味,影像如肉、互动如馍,互动影像于当下影视以及游戏市场而言是一种创新性的产品形态,是一道新鲜的大餐。互动影像又有点像电影《影》里面的那把既可主动进攻又可被动防守的沛伞,将被动接受剧情与主动决策结局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影感受结合为一体。还有点像鲲龙-600,上半身是飞机、下半身是轮船,在天空飞行要遵守航空规则,在海面航行则要遵守航海条例,同样,互动影像也是影视与游戏的结合体,可以是影视作品在视频平台播出,按照影视渠道发行,遵守影视渠道的发行审批规则,也可以设计成单独的App,在游戏渠道发行,遵守游戏的行业规范。 ![]() 当然也可能因为互动影像的构成要素以及行政监管机关对互动影像的商品形态、文化业态的理解不同,还可能归于影视、游戏以外的其他商品属性,这些暂且不去讨论分析。 二、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由于互动影像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可能存在双重属性,但又与传统影视、游戏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在互动影像的投资开发过程中除需要考虑到影视、游戏的相关风险点以外,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互动影像的改编权问题 如上所述,互动影像的内核是影视,而影视的创作基础是剧本,而剧本有原创剧本与改编剧本之分,原创剧本基本没有改编问题,但若是改编剧本,则需要取得原始IP的影视改编权,另外由于互动影像具备了游戏的属性,因此理论上讲,开发的互动影像如果以独立的App形式出现在游戏渠道发行,则还应该具备原始IP的游戏改编权。如果互动影像仅在网络视频平台播出,没有独立的软件程序,则一般取得影视改编权即可,当然从权利完整角度,最好还能取得游戏改编权,避免出现权利瑕疵与争议。当然,改编权是个法定概念,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的不仅应有改编权的概念,还应该描述具体的产品形态、发行渠道等信息,对影视、游戏的定义、分类进行细化,这是另外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暂且不讨论展开。 对于已经签署了IP授权合同在影视改编权与游戏改编权上的分歧,首先还是应该看相关合同中对影视与游戏的定义,如果有相关定义范围的限制,则应该根据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定义之限制,仅是笼统的约定了影视改编权与游戏改编权,则应该根据发行渠道确定游戏还是影视,在影视渠道发行,则可以归入影视改编权的范围,在游戏渠道发行,则可以归入游戏改编权的范畴,虽然两类发行渠道以及用户群体存在一定重合,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双方都是独立开发的,则不应破坏被授权人的合理预期,另外IP授权市场上,游戏与影视一般都是可以按照商品属性分类的,都要行使原始IP的改编权,也均可以独立行使各自原始IP的改编权。正如求无欲诉中文在线、海润影业、爱奇艺等侵犯小说《诡案组》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北京东城法院以及北京知产法院均认为电影应该包括网络电影,原告求无欲在签署授权时,“其应当知道网络电影这一新类型电影的存在或可预见其出现。依照通常交易习惯,如其认为转让合同仅就涉案小说改编、摄制成院线电影并传播的权利进行转让,同时保留网络电影等新类型电影的相关著作权,则应在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明确。因此,认定涉案转让合同中的电影或电影作品包括网络电影,更符合交易习惯。”所以同理,互动影像发展并非完全是新生事物,影视改编权与游戏改编权的授权方均应该预见到互动影像这一类新类型影视或者游戏的出现。 2、互动影像的知识产权保护 (编辑:D游戏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