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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6-14 23:31:30 所属栏目:国外资讯 来源:新浪游戏
导读:副标题#e# 导语:近期,互动影像大作《隐形守护者》十分火爆,苹果商店的付费榜直接体现了用户玩家的喜爱程度,其热度与口碑也是在各大媒体上一路攀升,成功吸引了资本和市场的关注。此外,腾讯视频上线了互动网络电影《画师》,爱奇艺、优酷也宣布即将上线

导语:由于互动影像具备了影视与游戏的双重特征,因此既要用游戏的方式予以保护,又要用影视的方式保护。建议总结分析互动影像的软件程序、名称、规则方法、视频、音频、图片、文字、音乐等构成要素,从著作权、商标、专

  由于互动影像具备了影视与游戏的双重特征,因此既要用游戏的方式予以保护,又要用影视的方式保护。建议总结分析互动影像的软件程序、名称、规则方法、视频、音频、图片、文字、音乐等构成要素,从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予以保护。

  首先,在著作权法角度,影视与游戏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影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游戏则一般是以影视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各种作品形式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具体到互动影像,互动影像的策划方案、剧本、人物形象、人物形象造型、外观视觉造型、软件程序、原创音乐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等内容均可以通过时间戳、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予以保护。

  另外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互动影像的互动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一般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互动影像的选项框架范围以及一些互动选项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一般不能构成侵权,当然如果在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其他互动影像的独创性表达,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这类案例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中也有一定体现,此不赘述。

  其次,在商标法角度,影视、游戏相关的商标分类主要包括第9类、第41类与第42类,但是具体商品以及服务项目不尽相同,所以互动影像要兼顾各种商标分类的申请与保护,同时互动影像的商标申请也面临游戏相关权利人、影视相关权利人的双重夹击。

  第三,是在专利法角度,举例而言,互动影像需要一定的系统以及技术组件予以实现,如爱奇艺的互动视频平台(https://www.iqiyi.com/ivg/#互动视频及平台),除了进行软件方面的著作权登记之外,其从形式上看是为视频添加互动能力的平台,可能已经构成了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如果具备了专利的申请条件,则可以通过专利予以保护。另外如果互动影像的创新性游戏玩法规则、设计要素、界面等满足了专利的申请条件,均可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第四,是在商业秘密方面,互动影像的策划方案、剧本、互动脚本、软件的源代码、用户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均应该采取一定保密制度对其予以重点保护。

  3、拍摄制作的风险

  如上所述,互动影像的拍摄制作手法不同于以往的影视制作,需要大量的技术革新,如灵河文化在摄制互动剧《他的微笑》过程中就花费大量时间去做场号的编码系统。互动影像的拍摄制作难度与传统影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剧本设计、人员配合、技术封装等方面会增加更多的工作量以及技术难度,因此除传统影视制作需要考虑的难点之外,需要考虑到剧本设计到互动体验的匹配,重点注意在投资成本、开发周期、具体拍摄制作规划、技术方案等方面的合理预算以及计划,不能违背创作规律,做好合同设计以及风险规避方案。

  除正常影视、游戏投资开发需要注意的问题点之外,还要在相关合同设计方面重点注意编剧的署名(由于各条故事线可以分别展开)、互动影像的转换使用(从游戏渠道转到影视渠道或者从影视渠道转到游戏渠道的使用、改编)、互动影像探索版与多剧情版本的版权归属以及权利分配、制作方与互动视频技术平台提供方的分工(制作方可能不负有最终成片交付的义务)以及权利分配、人员计酬方式的约定(有些不能再以传统的集数为计酬方式)、人物形象的使用方式(包括游戏与影视的双重使用)。

  4、标准以及技术的限制

  2019年5月,爱奇艺发布了互动视频标准,并推出互动视频辅助制作工具平台—互动视频平台。其中互动视频标准提供从互动视频理念到生产及发布流程、互动视频平台使用说明等一系列指引,提供分支剧情、角色切换、画面信息探索等剧本结构设置,并提供与之对应的互动组件,帮助创作者实现丰富的故事情节。如果制作方均是按照爱奇艺提供的这一套标准去生产和制作,那么后期与爱奇艺达不成合作的情况,是否可以在其他平台播出,技术上是否可以实现,这中间的转换成本都是制作方需要重点评估的事项。

  5、行政审批的风险

  由于互动影像还是一种新生事物,所以在相关法律没有细化明确前,在筹备阶段就应该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将互动影像的特点、制作方式、发行渠道等主要信息与影视、游戏的主管部门均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咨询,提前筹划后续的审批许可事宜。从以往经验来看,如果是在游戏渠道发行,设立独立的App,则应按照游戏审批取得游戏版号,需要遵守基础应用的开发逻辑,按照新产品的上线流程进行审查。如果在视频网站发行,则应该是互动网络剧,按照网络剧的审查制度进行审核规范。

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三、互动影像发展的思考

  互动影像作为一种相对而言还比较新鲜的事物,其法律属性、风险防范、未来发展、局限性、市场价值等还有待市场的检验和时间的考证,在互动影像的发展过程中,笔者存有以下思考与感悟。

  互动影像未来可期,应鼓励其发展

(编辑:D游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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